各学院、各部处、各单位:
现将《华南师范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成绩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华南师范大学
华南师范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成绩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课程成绩管理,保证课程成绩的准确性、严肃性,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21 号,2005 年 3 月发布),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成绩记载方式
第一条 课程成绩的记载方式有百分制、五级制、二级制。
第二条 五级制成绩记载方式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二级制为通过、不通过。
百分制中 60 分以上(含 60 分)、五级制中“及格”以上(含
及格)、二级制中“通过”则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三条 选课后擅自不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且未按相关规定在开课单位办理退课手续;参加考试不交卷、考试违纪或考试作弊等,该门课程成绩均以“0/不及格/不通过”记。
第四条 缓考。申请缓考的课程当学期成绩暂以“缓考”标识,完成缓考考试后按实际取得成绩记载。
第五条 免修。根据相关规定,经学校批准免于修读的课程,其课程成绩一律以“免修”记载。
第二章 学分绩点计算
第六条 学校采用“平均学分绩点”作为学生学习成绩的综合评价指标,课程成绩与绩点的对应关系如下:
百分制成绩 |
100-90 |
89-80 |
79-70 |
69-60 |
<60 |
绩点 |
5.0-4.0 |
3.9-3.0 |
2.9-2.0 |
1.9-1.0 |
0 |
五级制成绩 |
优秀 |
良好 |
中等 |
及格 |
不及格 |
绩点 |
4.5 |
3.5 |
2.5 |
1.5 |
0 |
对应等级 |
A |
B |
C |
D |
F |
第七条 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公式如下:
平均学分绩点 = ∑(课程绩点×课程学分)/ ∑课程学分
下列课程成绩不纳入平均学分绩点计算:
采用二级制成绩录入方式的课程、不及格的选修课程、准予免修的课程、处于缓考状态的课程。
第八条 平均学分绩点保留小数点后二位。
第三章 成绩单
第九条 学生成绩单有三种形式,分别为《华南师范大学学业成绩表》、《华南师范大学学生成绩单》、《华南师范大学学生成绩单(辅修)》。
第十条 《华南师范大学学业成绩表》记载学生在校期间各类课程修读情况(不含辅修),是学生在校期间重要的成绩档案资料,存入学校档案。
第十一条 《华南师范大学学生成绩单》记载学生修读课程的有效成绩(不含辅修),包括所有必修课程的最终成绩(重修课程标记“*”)和选修课程的及格成绩,是学生毕业资格审核、学位授予资格审核及其他在学成绩证明的依据,存入学校档案和学生档案。
第十二条 《华南师范大学学生成绩单(辅修)》记载学生修读辅修专业课程的及格成绩,是学生辅修专业毕业资格审核、学位授予资格审核及其他在学成绩证明的依据,存入学校档案和学生档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4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华南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华师〔2005〕127 号)相关条款同时废止。
华南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