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师范大学“挑战杯”金种子培育项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激发我校师生参与创新实践活动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推动构建以“挑战杯”为重要内容的人才培养体系,增强“挑战杯”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发我校师生参与创新实践活动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推动构建以“挑战杯”为重要内容的人才培养体系,增强“挑战杯”系列赛事中我校参赛项目的竞争力,显著提高学生科技创新学术水平,为“挑战杯”为龙头的系列学术科研创新竞赛培养一批优秀项目和优秀团队,校团委特别设立“华南师范大学‘挑战杯’金种子培育项目”(以下简称金种子项目)。为加强管理,促使各单位加快落实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华南师范大学“挑战杯”金种子培育项目面向全校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和专科生。

 

第二章    培育项目资助、申报条件

 

第三条  金种子项目资助的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普通研究生、本科生和专科生。要求资助对象思想政治品质好,成绩优良,具备一定的学术科研能力。上一年度培育项目未结题者不得申报新的金种子项目。

第四条  受资助金种子项目应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或经济、社会价值。研究内容和目标明确,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可行。研究时间一般在一年以内,最迟在毕业前能取得成果,或能取得明显阶段性成果(主要指自然科学类)。

第五条  受资助金种子项目可来源于学生自行设计的研究课题或教师主持研究课题项目的子课题项目。研究内容可涉及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人文科学等领域。

第六条  金种子项目申报条件:

(一)申报人条件

1、金种子项目申报人要求为我校全日制普通研究生、本科生和专科生。

 2、金种子项目组成员不超过6名。

(二)金种子项目指导老师要求

每个金种子项目必须有1至2名指导老师,原则上指导老师不超过3人。课题第一指导老师只能指导1个学生金种子项目(按年度计),指导老师要求有副高以上职称。

(三)金种子项目申报条件及要求

1、金种子项目可采取个人或集体培育项目的形式申报。申报个人培育项目的,第一作者必须承担培育项目60%以上的研究工作。凡作者超过三人或无法区分第一作者的培育项目,均须申报集体培育项目。申报集体培育项目的,须注明一位学历最高的作者为集体培育项目的代表。有合作者的个人培育项目或集体培育项目,均按学历最高的作者划分本专科生培育项目、硕士研究生培育项目和博士研究生培育项目。所有作者必须均为学生。

2、受资助金种子项目应能由学生独立完成,学生的课程设计(论文)、毕业设计(论文)、学年论文、学位论文、国际竞赛中获奖的作品、获国家级竞赛成果(含国家教育部教执委)以及等不在申报范围中。

3、申报的金种子项目不能同时申报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4、鼓励跨专业、跨学科、跨学院申报金种子项目。跨学院申报金种子项目以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为该项目申报单位,不接受跨校申报。

(四)申报金种子项目类别及学科

申报金种子项目类型分为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哲学社会科学类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科技发明制作三大类。

1.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包括5个学科领域:机械与控制(机械、仪器仪表、自动化控制、工程、交通、建筑等)、信息技术(计算机、电信、通讯、电子等)、能源化工(能源、材料、石油、化学、化工、生态、环保等)、生命科学(生物、农学、药学、医学、健康、卫生、食品等)、数理(数学、物理、地球与空间科学等)。

2.哲学社会科学类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包括11个学科领域:哲学、社会、法律、教育、经济、管理、政治、历史、文学、艺术、体育。

3.发明制作类作品。学科领域与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相同。

第七条  金种子项目原则上每年申报一次,每次申报由校团委发出通知之日起开始受理。

第八条  研究生金种子项目不能超过各学院(系)申报培育项目总数的40%,其中研究生申报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的金种子项目数不得超过该院系申报此类培育项目总数的30%。本条规则不适用于华南先进光电子研究院。

 

第三章    金种子项目立项

 

第九条  申报金种子项目应填写《华南师范大学“挑战杯”金种子培育项目申报表》(随每年立项通知下发),指导教师和学院应对申请培育项目内容的真实性、实现研究方案的可能性及经费预算进行审核,按照学院实际情况确定本单位立项金种子项目数量及项目。

第十条 金种子项目申报由学院等学校二级单位完成,侧重遴选与国家新的发展动态和社会热点紧密结合、有良好的前期工作基础和明显的社会需求的项目,组织专家团队讨论决定申报项目,择优推荐。

 

第四章    金种子项目的管理

 

第十一条  金种子项目由相应管理机构负责管理。金种子项目负责人必须定期向管理机构汇报金种子项目进展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

学院等学校二级单位作为依托单位对本单位金种子项目负有监督、管理、保证的责任,应保证项目人员的稳定、项目培育目标的实现、项目成果的形成及经费的合理使用。

第十二条   鼓励学院等学校二级单位配套出台学生科技创新活动激励保障办法。结合学科骨干、专业带头人对于成果孵化、研究进展等方面的需求和建议,积极争取校内外政策、资金、资源的支持,按照一定比例配套相应经费,推动金种子项目按计划行程完成研究工作,形成研究成果。

各学院、各单位要组织专家学者团队予以学生正确指导,向立项金种子项目学生开放实验室,放宽研究设备、器材、设备等方面限制,集中力量支持学生开展研究,满足学生完成项目研究需求。

第十三条  原则上不允许金种子项目终止或是变更。项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等情况,需及时由学院等二级单位联系校团委并说明相关情况,由校团委研究决定下一步处理方案。

 

第五章  成果鉴定、验收结题及展示

 

第十四条  金种子项目研究结束后,学院金种子项目管理机构组织专家进行成果鉴定,具体结题安排如下:

结题考核包括学院验收和校团委抽查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学院自行组织专家团队对本学院所有立项金种子项目进行结题验收,并将验收结果上交至校团委。第二阶段,校团委将组织相关专家按照“交叉检查”和材料验收相结合的方式对学院或者一般培育项目进行随机抽查。对验收通过的金种子项目颁发结题证书,并对取得优秀研究成果的学院和金种子项目进行表彰。

结题考核分为结题通过和结题不通过,并作为学院攀登计划立项申报名额和“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推优名额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对未通过验收的金种子项目,由金种子项目管理机构征求专家意见,做出是否同意该金种子项目暂缓结题的处理,缓期时间最长为半年。如半年后仍未通过金种子项目验收,则由管理机构视情况追回全部或部分研究经费。

第十六条  属于阶段性成果或具有广阔研究前景的通过验收的金种子项目,学校鼓励金种子项目研究者继续申请资助,深化与完善金种子项目的研究。

第十七条  如金种子项目负责人是毕业班学生,并且在毕业前无法完成立项项目研究,应按以下办法处理:

1.金种子项目负责人毕业后留校学习、工作的,可以由其继续担任金种子项目负责人,但必须在毕业前向金种子项目管理机构提供新的个人材料。

2.金种子项目负责人毕业后离校的,离校前应推荐一名合作者担任项目负责人;若该金种子项目为个人培育项目,则由该项目负责人推荐继续完成此金种子项目的人选并按照附件六报金种子项目管理机构审批。

3.金种子项目负责人既无合作者,又无法推荐继任人选的,由学院负责组织安排学生继续完成。

4.无法继续完成金种子项目的负责人必须在金种子项目管理机构的监督下做好经费交接工作。

第十八条  如提供虚假成果(抄袭、剽窃他人成果等),或成果与原合同金种子项目严重不符,或逾期不能完成科研任务,或违规使用经费,则视情节追回部分或全部研究经费,情节严重者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  如因客观原因需推迟金种子项目验收的,须经过管理机构同意并报校团委审批。

第二十条  金种子项目管理机构通过校园网、论文报告会等形式开展金种子项目的经验交流活动,编印出版金种子项目成果集,促进优秀成果的展示与推广应用。对有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研究成果,可酌情对金种子项目研究者和指导教师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课题成果须具备以下最少一项条件方能直接结题:在核心以上学术刊物发表、成功申报专利(有厅级或以上采纳证明)、获“挑战杯”或各专业权威赛事省级一等奖及以上奖项、被厅级以上部门采纳使用(出示采纳证明)。课题管理机构组织专家进行成果鉴定,验收合格后,核销前期研究经费,并颁发《华南师范大学学生课外科研课题结题证书》,对取得优秀研究成果的课题进行表彰。不能直接结题的课题需交由学院专家组评审决定是否延期或终止课题。

 

第六章  金种子项目经费及其使用

 

第二十二条  项目研究经费原则上为哲学社会科学类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不低于3000元,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和发明制作类作品不低于6000元。指导老师指导费用每人每项指导经费不低于400元。

第二十三条  金种子项目经费由学校年度财务预算统一下达到各学院,各学院应根据实际情况对立项金种子项目配套研究经费。配套研究经费主要作为金种子项目培育和管理经费、立项金种子项目的配套资助以及优秀结题金种子项目的奖励经费,推动金种子项目顺利培育和孵化,最终实现成果转化。同时,各单位应积极引进校外资源,接受校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对学生课外科研的支持,努力扩大资金规模。

第二十四条  批准立项的金种子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掌握,专款专用,主要包括项目研究的资料费、文具费、打印复印费、仪器设备租借费、实验费、经金种子项目管理机构审核确需外出的差旅费等必要开支。在金种子项目执行过程中,如有特殊开支,须报金种子项目管理机构核批。

第二十五条  批准立项的金种子项目根据财务处规定及时报销研究经费,专款专用。报销总金额不得超过资助总额。

第二十六条  每年金种子项目结题验收后,各学院(系)团委须向校团委以书面形式报告专项经费使用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华南师范大学“金种子”培育项目管理办法》自行撤销。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共青团华南师范大学委员会

                                       2016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