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务处关于限期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处、各单位: 2019年1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正式实施。我处通过发布通知(华师财

各学院、各部处、各单位:

2019年1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正式实施。我处通过发布通知(华师财务〔2019〕2号),邀请税务机关进行现场宣讲答疑,制作并发布填报操作指引等方式向广大教职工进行了政策宣传。

截至2019年11月1日,财务处通过税务机关个税申报系统共下载到1421位教职工的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并在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税时进行了扣除。2019年度欲通过单位进行扣除但尚未填报的教职工,请务必于12月1日前通过“个人所得税”APP进行填报(具体操作方法详见附件1),并选择由扣缴义务人(华南师范大学)进行扣除。

逾期填报的,将无法通过学校进行扣除。错过单位填报时间或不通过单位填报扣除的,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汇算清缴申报时办理扣除。

请各单位及时将通知传达到各位教职工,以免欲通过单位扣除的教职工错过填报时间。


文件下载:1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APP操作指南.docx


文件下载:2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docx


文件下载: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docx



财务处

2019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