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华南师范大学计算机学院、软件学院委员会党校工作条例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大力推进固本强基工程,进一步推进党校建设,充分发挥学院党委的教育功能,加强对学院的党员、入党积极分子以及有加入党组织意愿但尚未递交入党申请书的优秀师生员工的政治思想教育,并使党校工作进一步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和《中共华南师范大学委员会党校工作条例》(华师党委[2004]3号文件精神)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学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院党校是学院党委委员会的一个重要部门,是学院对广大党员、干部、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训、教育的基地,是学习、研究、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的坚强阵地,是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增强党性修养、锻炼的熔炉,是推进我学院“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示范点”建设和加强我学院党建工作的有力保证。
第三条 学院党校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理论联学院实际,坚持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为校、学院培养建设一支党性强、作风正的党员干部队伍和全面发展的学生骨干队伍服务。
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职责
第四条 学院党校设校长、副校长、秘书各一名,校长由学院党委书记担任,副校长由学院党委副书记担任,秘书从政治辅导员中选一位有一定党务工作经验的同志担任(教员聘用采用兼职制)。此外,根据工作需要可配备若干工作助理,工作助理可从学生党员中选用。
第五条 学院党校设办公室,负责党校教育计划的组织实施,对外交流,经费使用,教学管理,图书资料档案管理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学院党校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校党委、校党校和学院党委的工作计划和要求制定学院党校的培训计划;
(二)定期向校党校汇报工作,自觉接受校党校的考核和评估;
(三)培训入党积极分子和学生党员;
(四)指导党章学习小组,党课学习班的工作;
(五)指导和推进学院“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示范点建设”的工作;
(六)加强和推进党建带团建工作;
(七)协助和配合校党校做好各类培训工作和学员的管理工作;
(八)完成学院党委和校党校分派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学院党校工作人员职责(制度)
(一)学院党校工作人员应当自觉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思想政治理论。提高组织能力,管理水平和服务意识,增强责任感和事业心。
(二)学院党校校长、副校长要高度重视党校工作,加强领导,切实把好党校的办学方向,加强党校工作的指导,定期召开党校工作例会,及时解决党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三)学院党校秘书应当认真、严格、细致、扎实地做好每期学习班的教学计划和学习指导与管理工作,努力增强教学效果,严格学员管理与考核。
(四)工作助理应积极协助秘书做好党校学员管理、档案管理及日常管理工作,积极完成学院党校领导分派的各项工作任务。
(五)学院党校秘书应定期组织工作助理召开例会,理顺工作关学院,制定党校办公室值班制度,做好工作日志。
(六)学院党校工作人员应努力加强党校工作的信息化管理,注意党校信息资料保存,当党校工作人员发生变动时,确保工作能顺利交接,以利于以后工作的开展。
第八条 学院党校对学生党员、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严格按照校党校提出的二级办学、二级管理、二级教育“模式”进行。因此要做到:
(一)在各年级每个团支部中成立党章学习小组,培养已递交入党申请书和有意向党组织靠拢的同学,主要学习党章和党的基本知识;由学生党支部分派学生党员挂勾到各团支部组织实施,学院党校负责指导。
(二)学院党校主要负责定期举办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原则上每个学期举办一期),重点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纲领、党史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知识,进一步使他们端正入党动机,提高理论水平,增强党性修养。学院党校在组织实施过程中认真做好各项管理和考核工作,积极联学院校党校做好课程审批,教材及结业证书的发放工作。
(三)学院党校积极做好选送预备党员和党员到校党校参加教育培训,对每期送去学习的党员造册登记,存档备查。
第九条 学院党校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吸收教工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前期教育培训,适时选送教工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参加校党校的培训学习。
第三章 教学与研究
第十条 学院党校的教学以开办各种形式的党知识和思想政治理论非学历教育短期培训班为主,要求党校结合形势任务的要求制订每期的教学计划,教学计划的制订要知识结构合理,理论联学院实际,结合一定的实践与调研,与时俱进。对教学目的,教学对象,教学内容,教学要求,教学方法,教学时间以及阅读书目等规定如下:
教学对象:学院党校的教学培训对象主要是学院的教职工学生党员,入党积极分子以及部分有加入党组织的意愿但尚未递交入党申请书的优秀师生员工。
教学目的:以党的基本理论,思想政治理论以及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武装广大党员,入党积极分子以及有意加入党组织但尚未递交入党申请书的师生员工,进一步提高他们的思想觉悟和增强党性锻炼,从而加强基层党组织的建设与理论研究。
教学内容:学院党校的教学内容主要有: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章、党史,党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时事政策;党性、党风、党纪学习教育和党性锻炼;社会主义改革和发展的相关知识和理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现代科学技术知识、法律知识,现代管理知识和理论等。
教学要求及教学方法:与实践调研相结合,明确教学目的与任务,坚持理论联学院实际,提倡理论研究,广泛开展理论研究活动,增强教学的灵活性和多样化。积极组织对外交流活动,拓展联合培训计划。
教学时间:每学期至少开班一次,每期总课时不少于30课时(其中教师授课不少于20课时,约6-8个专题学习,每个专题1个半小时左右,计3个课时);学习研讨,调查考察,参观不少于10个课时;专题学习每周安排一次。
阅读书目:必读书:《信仰之路――新时期高校党课教程》、《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选编》、《入党知识问答》。
选读书: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相关著作。学习材料:社会、经济、政治、法律以及政策等相关书籍。
第十一条 学院党校在教学、工作中应加强理论研究和创新,教学和管理人员要结合实际积极开展理论与实践的研究,特别要加强固本强基工程的实践与研究,加强“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示范点建设”的实践与研究,注意联合学院德育教研室对相关课题进行立项联合攻关。
第十二条 条件成熟的时候可以考虑出版学院党校工作简报和学院党校学员优秀论文集。
第四章 师资队伍
第十三条 学院党校应充分发挥学校在学科和人才的优势,依托校党校已建立的教师队伍资源,逐渐建立一支专兼职结合、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教学和管理队伍。
第十四条 学院党校教员采用专兼职结合的方式,以兼职为主,主要聘请党政领导、党务干部、理论专家、离退休干部、专任教师和广大政工干部担任,有条件的话可以聘请一些地方党政领导、校外专家学者以及社会知名人士担任学院党校教员。
学院党校教员由学院党委聘任,报校党校备案,聘期为两年。聘期满按实际情况再决定是否续聘。
学院党校教员课酬报校党校统一支付。
第十五条 学院党校教员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具有坚实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具有坚实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信念,党性强;具有研究探索理论领域和解决社会实践中新情况、新问题的能力;胜任教学工作;作风严谨,言传身教,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学院党校教员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担任科级以上职务并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三年以上,有一定教学经验和教学能力。
第十六条 校内教师应聘我学院党校教员后,负责学院党校的教学,指导或参与学院党校的课题研究,参与讨论研究学院党校的工作。学院党校要为教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七条 学院党校教员有以下情况可以解除或终止聘用:在聘期内不履行职责;退休、退职、工作调动或身体不适,不能继续履行职责;个人提出解聘要求,经劝留无效;受到纪律处分;在课堂上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和党校办学宗旨的言论;因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党校教员的。
第五章 教学管理
第十八条 学院党校坚持从严治校的方针,加强教学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党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一) 学院党校工作会议制度:
1、 学院党校每年度召开一次工作会议。主要传达上级组织的有关精神,总结和检查党校年度工作,分析办学效果,查找问题,研讨制定下一年度的培训教育计划,评估考核工作人员业绩。
2、学院党校每学期召开一次工作小结会议,总结一学期以来学院党校的工作,及时调整学院党校工作计划和思路,工作人员作学期工作小结。
3、学院党校工作人员例会制。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主要解决党章学习小组,培训班教学管理,学员情况及日常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4、 教员会议制度。一般每年度召开一次全体教员会议,主要总结和检查计划、措施落实情况,研究如何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
(二) 教学管理制度:
1、学院党校的教学管理工作由秘书负责,工作助理协助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学生助理要积极协助指导老师,及时反映学生的意见和要求。
2、学院党校工作秘书必须加强与学员的沟通与交流,及时把握学员的思想动态,积极参加学员的学习讨论活动,认真批阅学员的作业、思想汇报、论文、试卷等,严格考勤制度,认真做好学员的考勤记录,作为学生考核依据。
3、 学院党校学员应当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课;请假须经所属党支部或辅导员开具证明,学院党校同意后准假。
凡无故旷课两次以上,迟到,早退三次以上,取消本次学习资格;严格违纪者当取消学习资格;对学习过程中表现较差,有违纪现象的学员,要做好 认真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帮助学员认识错误,及时改正错误。
凡在学习期间被取消学习资格的学员,需经过半年以上培养考察方可再次申请参加学院党校的教育培训;
4、党校上课采用对号入座的办法,座位号即党校学员编号的后两位数。学员编号办法:年度(2位)+单位编号(2位)+学习班期次(2位)+序号(2);(其中,单位编码统一按组织编码取后两位,学员人数超出100人,学员序号可按三位编号);
5、 学院党校各学习班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组成学习小组(每小组10-20人),并指定1-2名同学做组长,负责组织学员参加学习,认真做好小组管理工作,反映学员意见和要求,协助党校完成培训任务。
小组组长应做到:(1)认真组织同学参加党课学习,负责落实学院党校的有关要求,注意加强与指导老师的联学院,及时反映学员的思想及学习情况;(2)在学习期间要根据学院党校的学习计划,结合课堂学习 学员的思想实际,拟定学习计划,精心组织开展相应的学习活动,认真总结活动效果并及时向学院党校汇报;(3)及时收缴并认真审阅学员的思想汇报、论文、作业等有关资料;(4)做好学院党校课堂及学习活动的考勤情况,及时了解和掌握学员的出勤情况及缺课原因,并且做好记录,于学习结束时上交分学校指导老师。
(三) 档案管理制度
学院党校档案管理由秘书及工作助理负责,档案包括:党章学习班档案、学员学籍学生档案、教学工作档案、党校设备档案等。档案管理要求规范、完整。
1、档案管理要求:分门别类、建立档案专柜、编号入柜。
2、档案管理由专人负责,明确档案进出具体程序和规范操作,作好记录。
3、 建立各类档案信息库,以便档案管理科学化。
(四)奖惩制度:对在党校工作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各党支部、团支部)予以表彰或奖励;对于工作不负责任或违反规定者,视情况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对在党校学习各方面表现突出的学员给予表彰奖励。
1、每学年评出党校工作先进支部(党支部或团支部)予以表彰。
2、每学年评出党校工作先进个人予以表彰。
3、每期学习班评出优秀学习小组和优秀学员予以表彰。
4、 每学期在年级评出先进党章学习小组予以表彰。
5、每年通报一批对党校工作不负责任或违纪违规的单位或个人。
6、 对违纪的党校学员参照教学管理制度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九条 工作要求与程序
1、学院党校原则上应当每个学期(年)都举办一期,以利于加强积极分子队伍的建设;
2、学院党校在校党校指定的范围内(校党校每学期会公布授课的内容范围)进行学习班的专题设计,确定后报校党校审批,同意后方可开班。
具体程序是:校党校公布党课教学专题范围;学院党校拟定教学计划(含教学专题设计、时间安排、培训人数、学习班学习计划等);校党校审批;正式开班;
3、每期学习班的学员人数不少于30人,但也不宜超过100人;可以根据申请入党人员的情况,按一定的比例确定学员人数,分配到各年级、专业和班;
4、学习班期次的编号方法:年度(2位)+单位编号(2位)+学习班期次(2位);(单位编码按党组织编码,取后两位)
5、在工作过程中,学院党校应当认真做好各类人员、档案;
6、 材料及设备的管理,保证党校的教学正常进行;
第六章 学员与考核
第二十条 学员条件:学院党校学习班必须严格坚持党员标准,保证学习质量。培训对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政治思想: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拥护党的领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入党动机端正,已递交入党申请书,原则上要经过培养考察半年以上;具有一定的理论水平,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和党的基本知识;
学习表现: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成绩优良;大学期间历年综合测评或素质测评在团体中前面75%以内;平均学分绩点在1.80以上,专业主干课程补考(重修)不超过3门;
工作表现:工作积极,具有较强的奉献精神和服务意识,积极参与和支持校、院、学院、年级以及班集体的工作,成绩显著;
群众基础:遵纪守法,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有较好的群众基础,在同学中具有明显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组织推优赞成票超过半数以上,群众无明显反对意见;
其他方面:有良好的个人爱好,有一定的特长,生活作风优良,品行端正,无不良嗜好和生活习惯。
第二十一条 学员要求:
党校学员应当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努力学习马列主义和现代科学文化知识,深入思考共产主义信念及党的建设等问题,不断加深对党的理解和认识,端正入党动机,增强党性修养,以实际行动积极争取入党。
1、 树立远大的共产主义理想和信念,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努力提高自身的政治理论水平和思想素质。
2、 深刻认识政治理论学习的重要性及必要性,正确处理好专业知识的学习与政治理论学习的关学院。认真做好学习计划,安排好时间认真自学党课材料,自学加强理论学习。
3、学员要以积极、严肃、认真的态度参加课堂学习,遵守课堂纪律,尊重老师,认真听课,不做与课堂内容无关的事,作好笔记;积极参加党校各种学习小组的座谈、讨论和参观等活动;参加活动前应认真作好各项准备,并撰写思想汇报,及时、真实地反映自己的思想认识;认真对待思想汇报及其他学习任务,及时完成,不得敷衍应付。
第二十二条 推荐程序:
1、团组织推荐
共青团员申请入党,应当经过所在团组织推荐。“推优”工作应当在团员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后,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组织的重点培养对象可与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组织的发展对象协同进行。团组织推优结果在半年内有效。
团组织应当重点推荐各方面表现优秀、综合素质高的团员青年,特别是获得校级以上各类奖励的优秀团员青年,没有授予“优秀团员”、“优秀团干”等荣誉称号但符合条件的也可以作为推荐对象。
“推优”工作以团支部为单位进行,推荐工作应坚持自下而上、集体民主讨论决定的原则,按以下程序进行:
(1) 学院团委、年级团党委部署推荐工作。
(2) 团支部召开团员支部大会。团支部委员介绍申请入党的团员情况,团员进行民主评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提出推荐对象。团支部大会应当有本支部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团员参加,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半数形式决议;因故未能参加团支部大会的有表决权的团员,向团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记入。
(3) 团支部委员会在对推荐对象进行认真考察的基础上,讨论确定推荐名单,填写推荐对象审核表,报上一级团组织审定。
(4) 团党委、团支部对推荐对象进一步考察审核后,签署意见,及时向推荐对象所在党支部推荐。
2、党支部审查
对团组织推荐的培养对象,党支部应当进行认真仔细的审核,充分听取培养联学院
人党小组和群众的意见,审查合格,向学院党校推荐,参加党校的培训。
3、学院党校审查
学院党校对党支部的推荐对象进行认真审查,符合条件的编入学习班,参加党校学习,根据计划安排进行培训,按要求认真完成各项学习任务。
第二十三条 培训时效性:
1、在外校(外地)曾参加党校培训并获得结业者,凡培训课时在40学时以上、自参加培训时间起至考察预计发展时间止不超过两年且在我校学习期间表现突出者,可不用参加学院党校入党积极分子学习班学习,但应自觉加强理论学习,并按照我校的有关要求参与其他相应的学习与培训;
4、以前曾参加过党校学习,至今仍未获得结业者,应当参加党校的学习;由高
中(中专)等升入我校者,一律应当按要求参加我校的学习;由大学院校升入我校的硕士研究生、插班生按要求进行鉴定,不符合要求应当参加学习;博士研究生可以酌情放宽学习要求。
第二十四条 考核办法:
学院党校学员的考核分课堂学习、平时活动和结业考核三部分,各方面合格者给予结业;对学习表现优秀的学习小组、学员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学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给予结业:
1、课堂学习主要是指课堂表现及考勤,平时活动主要指在学习期间组织的各项活动中的参与情况以及撰写思想汇报的情况;按计划积极参与课堂学习和课外活动,课堂表现良好,无违纪现象;学习期间无旷课现象;对违纪者经教育,认错态度良好,无重犯现象。
凡因请假或旷课而缺课两次以上,应当补回与所缺专题相应的专题后方
可给予结业。
2、闭卷考试以党的基本知识为主,及格以上为合格。
3、结业论文的要求: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结合党校的学习,深入思考理想、信念、党性修养、党的建设等问题,探讨在新时期如何端正入党动机,加强党性修养,提高自身素质,并结合新形势探讨加强党的建设;通过论文写作,进以步加强理论学习,认清形势,坚定信念,以实际行动争取入党。
(1) 结合党校学习,独立完成一篇论文;论文字数不得少于3000字,但一般不要超过5000字,论文需有200字以内的摘要,并列出关键词。
(2) 论文力求中心突出,观点鲜明、新颖、言之有据,论述完整,表述准确,语言简洁,格式规范。凡引用他人观点,必须著明引文的出处,并在论文后列出参考书目及参考文献。
(3) 学院党校要认真评阅学员提交的论文,按“优、良、中、差”评等,对优秀论文可给予适当奖励并积极向党组织推荐,校党校将组织编印学员论文集,并积极向有关刊物推荐发表;凡被评为“中”者,建议重写;被评为“差”的,必须重写;凡不合格者,一律重写。
全文照抄,或拼凑他人文章超过论文篇幅三分之一者,均以作弊论处,由此而引起的责任纠纷由作者本人负责。
第二十五条 证书颁发:
按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经学院党校严格考核,各方面合格,由校党校颁发结业证书。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条 学院党校经费来源:1、学院拨款;2、校党校支持;3、向学员收的办学成本费;4、其他社会奖励。
第二十七条 学院党校经费管理和使用规定如下:
(一)学院党校经费属学院办学经费之一,根据有关法规和财务制度统一管理,接受学校监督和检查;
(二)经费使用管理由秘书负责,学院党校校长负责审批。
(三)经费使用原则:“少花钱,多办事”,使用范围是:日常管理办公费用,购买相关设备和材料,购买相关图书信息资料,教育培训,调研交流活动,评优活动等。
第二十八条 学院为学院党校配固定办公场所和教学场所,对办公场所和教学场所配置相应的办公设备和教学设备,为管理和教学提供良好条件。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由中共华南师范大学计算机学院、软件学院委员会党校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附中共华南师范大学计算机学院、软件学院委员会党校学员登记表。
中共华南师范大学计算机科学学院、软件学院委员会党校
二00七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