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学院、软件学院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和发展党员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按照《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按照《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档案,及时收集整理入党积极分子的申请书、自传、个人小结、思想汇报、培训证书和《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等材料。

第三条 党支部要指定12名正式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并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参加一些党的活动,分配一定的工作,让他们经受锻炼和考验。  

第四条 入党积极分子要定期向支部汇报工作、学习、思想等情况,学院支部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针对存在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五条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后,在听取党支部、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学院党委成员会讨论同意,列为发展对象。  

第六条 学院党委要对确定为发展对象的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政治审查,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七条 实行发展党员公示制度。在学院党委会议讨论决定是否接收预备党员之前,将拟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的有关情况在学院党务公开栏内公示。

1、期一般不少于7天。

2、公示的主要内容是: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参加工作时间、工作单位及职务、列为入党积极分子的时间、培养联系人等。

3、期间学院党委要认真做好反映、举报的接待和受理工作。公示期满后,要把公示情况及反映问题的调查结果,在学院党委成员会上通报,切实把好发展新党员的入口关。  

第八条 实行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度。预备党员因各种问题被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对有直接责任的学院党委及其负责人和培养联系人、入党介绍人等,追究培养教育、考察谈话、核实问题、讨论审批等环节的领导或工作责任。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失职、渎职、搞不正之风的党员和领导干部,要视事实和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发展新党员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支部,不能评为先进党支部;问题严重的要责承相关支部进行整改。

第九条 入党积极分子必须参加党校举办的的基本知识培训班,培训时间、内容、形式等见《中共华南师范大学计算机学院、软件学院委员会党校工作条例》

 

                   中共华南师范大学计算机学院、软件学院委员会 

                 二OO七年四月二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