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师范大学计算机学院、软件学院本科生学年评优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院本科生学年评优工作,特制定《华南师范大学计算机学院、软件学院本科生学年评优工作条例》。 第二条 学年评优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院本科生学年评优工作,特制定《华南师范大学计算机学院、软件学院本科生学年评优工作条例》。

第二条 学年评优每年进行一次,评奖的对象为在上一学年度中,在学习、工作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 学年评优设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学习积极分子、科研积极分子、社会工作积极分子、文娱活动积极分子、体育活动积极分子、社团活动积极分子、社会实践活动积极分子等奖项。

第四条 采取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办法。

第五条 各类计分都需要有证书、奖状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第六条 有重修者和旷课者不得参与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评选。

第七条 学习成绩计分以前三年所修读的全部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折算成百分制计算,具体折算办法如下:

      4.05绩点为90100

      3.03.9绩点为8089

      2.02.9绩点为7079

第八条 学业测评计分办法:

1、科技发明、科技竞赛与学术活动计分。在同一竞赛项目同一批次竞赛获得多级别奖励,只按最高奖计分,不重复计分,以2人以上为小组参赛的项目,每人均可按获奖等级计分,具体计分如下:

1)参加国际学科竞赛,获特等、一、二、三等奖和优胜奖者,分别计20分、18分、16分、14分、10分。

2)参加全国学科竞赛,获特等、一、二、三等奖和优胜奖者,分别计18分、16分、14分、12分、8分。

3)参加省级学科竞赛,获特等、一、二、三等奖和优胜奖者,分别计15分、13分、11分、9分、6分。

4)参加校级学科竞赛,获特等、一、二、三等奖和优胜奖者,分别计8分、7分、6分、5分、3分。

5)参加院级学科竞赛,获特等、一、二、三等奖和优胜奖者,分别计5分、4分、3分、2分、1分。

6)在全国公开出版的报刊杂志上发表文章:学术论文每篇计10分,一般文章每篇计5分;在校级刊物正式发表学术论文,每篇计5分。如作者在2人以上,则按人数平均值计分。

2、参与校院科研或申报科研项目并完成任务;校级计3分,院级计2分。

3、通过英语四级、六级考试的分别加1分、2分。

4、通过网络工程师、软件工程师考试的加2分,高级的加3分。

第九条 能力测评计分办法

1、担任学生干部或从事公益性、服务性工作满一年且能履行职责者,按如下标准加分:若身兼多职,按最高职务计分。

1) 校团委部长、校学生会主席和部长、校社团联合会会长、院系团委副书记、院系学生会主席和权益中心副主任加15分;校团委副部长及委员、校学生会副主席和副部长、校社团联合会副会长、院系学生会副主席14分。

2)院系团委部长、院系学生会部长、权益中心部长、年级级长、年级团总支书、学生党支部书记、校执勤队队长、校礼仪队队长、记者站和广播站站长、外语调频电台和《大学城》网站栏目负责人、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团长或社长)、《师大青年》主编加12分;院系团委副部长及委员、院系学生会副部长及委员、学生党支部副书记、校执勤队副队长、校礼仪队副队长、记者站和广播站副站长、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副团长或社长)、《师大青年》副主编加11分。 

3)学生党支部委员、校院系团委、学生会、权益中心干事、年级团总支委、级委、班长及班团支书、学校与院系宿管组成员、膳委会成员、校执勤队员和礼仪队队员、校记者站记者、校广播站和调频电台播音员、学校职能部门聘用的信息员或通讯员、《大学城》网站及《同学书社》工作人员加10分。

4)班委、团支委、科代表加8分。

5)舍长、义务服务小组成员加6分。

6)学生干部任职半年以上未满一学年者,按其职务等级分数的50%计算。如因责任心问题给予免职者不予加分。

2、各种能力奖项加分标准:

1)被评为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优秀党员者,省级以上加10分,校级的加8分,系级的加7分;被评为优秀团员、各类优秀干部和各类积极分子者,省级以上加9分,校级加7分,院级加5分;同类称号重复获奖的按最高获奖级别计分。

2)凡参加省级以上体育竞赛的加2分;获得名次的运动员,校级第一名加10分,第二、第三名加8分,第四、第五名加6分,第六至第八名加4分;省级获奖者按校级的2倍计分;国家级获奖者按校级的3倍计分;破记录者按照校级、省级、国家级分别另加10分、15分、20分;院级竞赛获奖者按校级的50%计分。

3)在各类技能竞赛中获得名次的演出者,按照校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表扬奖分别加10分、8分、6分、4分;省级的获奖按校级的2倍计分;国家级的获奖者按校级的3倍计分;院系级的获奖者按校级的50%计分。

4)在学院“春之歌”“迎新晚会”上参加表演或主持的分别加3分、2分;

5)在学校或学院刊物上发表文章,1篇加1分,编辑或者记者发表3篇以上方可加分。

第十条 优秀学生标兵评选条件(占专业总人数的2%)

一、申报评选优秀学生标兵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方面的条件:

() 热爱祖国,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具有优秀的思想政治与道德素质,模范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 积极承担社会工作或参加义务性、公益性活动,乐于为集体和同学服务,在同学中享有崇高的威信,或者担任主要学生干部,有比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在学生事务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

() 坚持体育锻炼,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达到体育锻炼标准;

() 刻苦学习,成绩优秀,平均学分绩点在年级或专业学生总人数中排名在前5%以内,或者具有如下情形中之一种:

1、上一学年(毕业班学生为上一学期)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过学术论文或作品,或者在科研科技活动中有突出成果;

2、上一学年(毕业班学生为上一学期)在校级以上学科知识或技能竞赛中获得过名次;

3、上一学年(毕业班学生为上一学期)主持或参与校级以上科研课题。

在保护国家、集体、公民的财产和他人的生命安全中见义勇为,有突出表现者不受本条第四项规定之限制。

二、计算公式:(学习成绩+学术加分)×85%+能力加分×15

第十一条 优秀学生评选条件(总名额占专业总人数的6%)

一、  申报评选优秀学生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方面的条件:

() 热爱祖国,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与道德素质,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 积极承担社会工作或参加义务性、公益性活动,乐于为集体和同学服务,在同学中享有较高的威信,或者担任学生干部,有比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在学生事务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

() 坚持体育锻炼,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达到体育锻炼标准;

() 学习勤奋,成绩优良,平均学分绩点在年级或专业学生总人数中排名在前20%以内,或者具有如下情形中之一种:

1.上一学年(毕业班学生为上一学期)在有刊号的刊物上发表过学术论文或作品,或者在科研科技活动中有突出成果;

2.上一学年(毕业班学生为上一学期)在院系级以上学科知识、征文、技能竞赛中获得过名次;

3.上一学年(毕业班学生为上一学期)主持或参与院系或学校的科研课题。

在保护国家、集体、公民的财产和他人的生命安全中见义勇为,有突出表现者不受本条第四项规定之限制。

二、计算公式:(学习成绩+学术计分)×85%+能力计分×15

第十二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总名额占专业总人数的4%)

一、申报评选优秀学生干部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方面的条件:

() 热爱祖国,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与道德素质,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 担任学生干部,乐于为集体和同学服务,有比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所领导的集体获得过学校或院系的奖励,或者在组织同学开展校园文化建设或第二课活动有显著成绩;

() 严以律己,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在同学中享有较高的威信;

() 学习勤奋,成绩优良,平均学分绩点在年级或专业学生总人数中排名在前30%以内。

二、计算公式:(学习成绩+能力加分)×85%+学术加分×15

第十三条 单项积极分子评选条件

(占专业总人数的13%,其中,学习积极分子占30%,其他占70%。如果名额多余6个,则将名额平均分配到科研积极分子、社会工作积分子者、文娱活动积极分子、体育活动积极分子、社团活动积极分子、社会实践活动积极分子,剩余名额将由评审小组根据申请者情况进行投票分配;如果名额少于六个,则直接由评审小组根据申请者情况进行投票)

一、申报评选单项积极分子者除了应当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与道德素质、遵纪守法以外,必须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其中:

() 申报评选学习积极分子者的平均学分绩点在年级或专业学生总人数中排名在前20%以内,或者在院系以上学科知识、征文、技能竞赛中获得过名次;

() 申报评选科研积极分子者必须在有刊号的刊物上发表过论文或作品,或者完成了校级以上科研课题,或者在校级以上科技活动中取得显著成绩;

() 申报评选社会工作积分子者必须为学生干部,且工作积极,有奉献精神,在同学中享有较高威信;

() 申报评选文娱活动积极分子者必须为文娱活动骨干,并在文娱活动中表现突出或成绩显著;

() 申报评选体育活动积极分子者必须在体育比赛活动中获得过名次,或者组织同学开展体育活动成绩显著;

() 申报评选社团活动积极分子者必须为社团骨干,或者在社团活动中有显著成绩;

() 申报评选社会实践活动积极分子者必须在社会实践活动中有突出表现或显著成绩。

1、学习积极分子:按学业计分

2、科研积极分子:按学术计分

3、社会工作积极分子:按职务和职务评优计分(限于学校和学院团委、学生会、权益中心系统,不包含社团),参照能力部分加分标准。

4、文娱活动积极分子:按文娱能力加分。凡参加年级以上文娱活动1次加1分,获奖参照能力部分加分标准。

5、体育活动积极分子:按体育能力加分,参加能力部分加分标准。

6、社团活动积极分子:按社团(学校社联注册下的)职务和职务评优加分,参加能力部分加分标准。

7、社会实践活动积极分子:参加“三下乡”活动者加4分,递交假期社会实践报告的加2分,获奖参照能力部分加分标准。

第十四条 评优工作程序:由年级学生根据自身条件提出评优申请,由年级辅导员组织年级干部、团总支委员、学生党支部书记、班团干部组织评优工作小组进行测评。

第十五条 凡在评优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取消该学年度的评优资格,视情节轻重按华南师范大学学生守则》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本条例从20069月开始执行。

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华南师范大学计算机学院、软件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析。

             华南师范大学计算机学院、软件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OO六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