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各部处、各单位:
《华南师范大学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上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文件精神及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专项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安排或学校申报获得由学校管理和使用的在一定时期内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某项事业发展目标,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各单位以学校名义取得的财政专项资金必须纳入学校一级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按项目单独核算,遵循“ 规范管理、统筹兼顾、科学合理、专款专用、绩效优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财政专项资金的预算申报、使用、执行和管理。
第二章 申报管理
第五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应密切关注各级政府的公共财政投入方向,在职责范围内发挥能动性,积极组织校内单位申报,主动争取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学校事业全面发展。
第六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在其分管校领导的领导下,结合学校年度预算,规范和完善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工作;竞争性财政专项项目应建立校内统筹评选机制,择优择需申报。
第七条 经学校同意立项申报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归口职能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做好资金预算的审核,督促项目申报单位细化预算编制, 保证申报质量,提高项目经费使用效率。
第八条 编制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时应将学校项目管理成本纳入预算范畴,由学校统筹管理使用。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九条 财政专项资金实行“谁申报、谁使用、谁负责”的管理原则。
专项资金项目负责人是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的合理性、真实性和有效性的第一责任人。 专项资金项目分管校领导和归口职能部门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承担监管责任。
第十条 财政专项资金一经各级财政拨付, 由归口职能部门负责确认, 学校财务部门负责下达预算。 各职能部门应按照实际拨付资金额度按程序合理调整支出预算;财政专项资金使用部门和项目负责人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批复的预算加强用款管理。
第十一条 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执行学校财务报销制度,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款项,均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使用财政专项资金举办或委托社会机构承担会议、培训、出国、调研、课题、咨询、测试等服务,要遵循中央八项规定等纪律有关精神,严控支出标准及方式,规范合同管理,注意回避选用与项目单位、成员有关联关系的服务单位。
第十三条 财政专项负责单位计划采购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如已列入广东省政府采购目录,且付款金额达到招标限额的,须先履行招投标手续后才能办理付款。
第十四条 财政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中 100 万元以上的工程等投资项目、 10 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采购或大宗物资和服务采购、资金运行等, 须遵循学校“三重一大”决策程序进行决定后才能使用。
第十五条 使用财政专项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和形成的无形资产等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执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财政专项资金的支出审批实行分级审批制,每笔支出由经费负责人审批后,再按照以下权限分级审批:
(一)单笔支出(指一天内支付给同一收款单位或一次支付给个人,下同) 2万元以上(含2万元) 5万元以内的,由经费负责人所在单位分管领导审批;
(二)单笔支出5万元以上(含5万元) 10万元以内的,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正职领导审批;
(三)单笔支出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由归口管理部门正职领导审批后再送分管校领导签批。
第四章 进度管理
第十七条 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负责人要提前做好资金项目启动的准备工作,一旦预算下达,能够及时组织实施; 归口职能部门应建立健全预算监控制度,定期清理检查本部门管理的所有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督促各资金使用单位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进度通报、约谈制度。由归口职能部门定期通报项目的执行情况,对执行进度不理想的项目,将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并由相关校领导约见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及资金使用单位领导、项目负责人,共同研究改进措施。
第十九条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结转资金在规定使用年限未使用或者未使用完的,也视为结余资金。
根据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结转和结余资金在年底将被统一收回,结余资金不再下拨,结转资金将根据上年执行进度按比例下拨。 归口职能部门与资金使用单位、项目负责人加强沟通协调,避免因资金被回收而影响项目绩效。
第二十条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教育厅的预算挂钩制度,将财政预算执行与下年预算拨付挂钩,学校对预算执行进度缓慢的项目,视情况把项目经费收回统筹安排到其他项目,并追究归口职能部门及资金使用单位、项目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第五章 绩效评价与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 财务部门做好财政专项资金的日常核算工作,会同各职能部门、 资金使用单位、项目经费负责人共同做好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财政专项资金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上级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中期检查、 项目验收或其他检查,由归口职能部门牵头, 资金使用单位、项目经费负责人为主, 审计、财务等职能部门配合,据实提供有关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绩效汇报材料。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财政专项资金校内审计工作机制, 定期或不定期对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并考核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
第二十四条 学校纪检监察、审计等监督部门对各级财政专项资金申报、 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及时反映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学院、 机关部处或学校内部其他非法人单位未经学校书面授权不得以学校或本单位名义申请财政专项资金或对外签订与使用财政专项资金有关的经济合同。
第二十六条 财政专项资金支出实行政府采购事项特别审批制。各用款单位应认真对照《广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对属于目录中规定的政府采购事项,应先填写《华南师范大学政府采购事项支出审批表》(财务处网页下载),按要求送学校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批后才能办理支出。
第二十七条 特别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华南师范大学
2015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