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各部处、各单位:
《华南师范大学出国(境)研修资助奖励暂行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华南师范大学
2016年5月16日
华南师范大学出国(境)研修资助奖励暂行办法
为推动高水平大学建设,落实人才兴校战略,建立适应国际化教育发展需要的师资队伍,鼓励教师提升学术教学水平和教学科研国际化能力,进一步规范管理和提升服务水平,根据国家出国研修资助和奖励的有关规定,以及《华南师范大学教师公派出国研修管理办法(修订)》(华师〔2013〕209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文件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加大力度,积极鼓励。以高水平大学建设为契机,在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下,学校每年选派百人赴国(境)外开展学术研修。
(二)学用一致,加强监督。严格遴选,要求研修内容与学校和二级单位的需求一致,同时,加强研修监督管理和研修期满考核及后续跟进工作。
(三)广泛发动,择优推荐。重点考虑亟待建设的专业,优先选派业务能力强、发展潜力大,并在教学科研工作岗位上取得显著成绩的中青年骨干教师。派往世界一流大学、学科或研究机构开展高层次学术研修,优先支持研修合作院校为全球排名前100名的大学,或研修合作学科为全球排名前30位的学科,或研修合作机构为该领域全球知名研究机构,或研修合作导师为该领域全球著名专家。
二、资助项目及标准
学校在原华南师范大学留学基金基础上增加经费,设立“华南师范大学留学基金”项目,作为校内公派留学项目。本办法对以下四个层次公派项目提供资助,包括:“国家面上项目”(含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项目)、“国家和地方合作项目、经留基委发布的国内外联合项目”、“国家和高校合作项目”(如国家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和“华南师范大学留学基金项目”。具体资助标准如下:
(一)第一层次:国家面上项目
资助期限:3-12个月或以上;
资助额度:按国家资助标准上浮50%。
(二)第二层次:国家和地方合作项目、经留基委发布的国内外联合项目
资助期限:3-12个月或以上;
资助额度:按国家资助标准上浮30%。
(三)第三层次:国家和高校合作项目
资助期限:3-12个月或以上;
资助额度:按国家资助标准上浮20%。
(四)第四层次:华南师范大学留学基金项目
1.访问学者项目
资助期限:3-12个月或以上;
资助额度:按国家面上项目访问学者资助标准。
2.教学能力提升及课程建设研修项目(含双语教学项目)
资助期限:3-12个月;
资助额度:按国家面上项目访问学者资助标准。
以上第一至第三层次项目中涉及到国家留学基金全额资助项目、国家留学基金1:1配套资助项目的资助标准,参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调整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财教〔2010〕286号)文件精神。项目的选拔和推荐的工作时间、工作程序根据国家和广东省有关文件执行;华南师范大学留学基金项目的选拔工作时间、工作程序由学校另文发布。
三、资助名额
学校每年资助总名额不少于100名。其中,第一、二层次按实际入选名额资助,第三层次资助20名;第四层次华南师范大学留学基金访问学者项目资助40名,教学能力提升研修合作项目资助30名(其中,双语教学项目资助20名)。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管理办法》中派出名额的要求,根据本单位教学科研工作安排,做好年度派出计划。保证每年有3%-5%的派出人数,此外还须至少派出1名教师参加双语教学教师项目。
四、鼓励措施
对于按《管理办法》文件规定派出的3个月以上研修人员(含自费出国研修人员),研修期满按期回国,较出色完成出国研修任务的,除《管理办法》规定的待遇保障和激励条款之外,再从奖金、工作量减免、晋升和选拔等方面给予鼓励。具体措施如下:
(一)奖金奖励
对于合作研修期满考核优秀人员,奖金增加至2万元人民币。
(二)工作量减免
对于合作研修期满考核合格及以上人员,在公派出国(境)研修期间的工作量可予以减免。
(三)晋升和选拔优先考虑
出国(境)研修经历作为职称评定、岗位聘用、省级及以上各类人才推荐、校级人才评审的重要参考。
五、研修管理
适用本办法资助人员的申请、审批、管理、考核均根据《管理办法》进行。补充说明或要求如下:
(一)经学校批准派出的教师,须在取得国外相关高校或科研机构等单位的邀请函后,到人事处签订《华南师范大学教师公派出国研修协议书》,其中须明确派出人员的具体工作任务。
(二)获得资助人员须参加年度考核。在研修期间应主动与所在单位、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保持联系,并尽量配合所在单位、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的工作要求。
(三)获得资助人员,严格按照《华南师范大学教师公派出国研修协议书》的相关规定进行考核,研修期满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结果的重要依据。对于无故不参加期满考核、期满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学校可以收回其全部或部分资助经费,并五年内不允许再次申报。
(四)未经学校批准逾期未归的,视为旷工。
六、附则
(一)本办法是《华南师范大学教师公派出国研修管理办法(修订)》(华师〔2013〕209 号)的补充文件,与《管理办法》配套使用。本办法适用于派出期限为三个月及以上的人员,派出原则、派出渠道与类别、派出管理按《管理办法》执行;资助奖励标准、研修协议书按本办法执行;各项目的派出名额、派出条件、派出程序参照《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精神,每年度发布选派计划和实施通知。
(二)本办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后,按新的规定执行。
(三)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学校之前颁布的其他有关文件的条款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华南师范大学教师公派出国研修协议书